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組織庫學會 Taiwan Association of Tissue Bank

(TATB)](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組織,為促進

國內組織庫之研究發展及作業規範,建置特定捐贈組織之摘取檢驗保存及

運送等相關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以確保捐贈組織之品質並協調跨領域應用

捐贈組織之臨床專科及學者專家制定標準確保作業品質持續提昇及捐贈組織

之最有效應用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

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

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組織庫之研究發展與臨床應用。

二、 制定組織庫之檢驗標準。

提升國內組織庫應用與品質管理。

四、 組織庫之資訊交流、技術合作、人才培育等事宜。

五、 辦理組織庫學術發展及提升效能之研討會、專題論壇。

六、 同儕技能訓練及講習之舉辦。

七、 推動與本會宗旨有關組織庫之兩岸交流與國際合作事宜。

八、 協助政府制定組織庫法規標準與推廣。

九、 協助政府組織庫政策及各項政令宣導。

十、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福利

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台灣地區從事組織庫人員或醫事人員及從事生物技術醫療

儀器設備領域,經申請填具入會申書,由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者,

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永久會員:台灣地區從事組織庫人員或醫事人員,經申請填具入會申

請書,由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且一次繳交十年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三、 團體會員:凡是有關組織庫產業研發、製造處理暨運送與發展之機關

團體、學校等單位或贊同本會宗旨者,可申請加入為團體會員經申請填具入

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力。

四、榮譽會員:凡對組織庫研發、製造、建立有特殊貢獻或贊助本會研究計畫

經費者,經理事長推薦,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

議,得予以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於本會會計年度結束時生

效。

五、凡欲申請入會者,皆應填具入會申請表提交本會。理事會有權以出席會議

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接受或拒絕申請人入會。

六、理事會應繕造並隨時保存「會員名冊」,並應於其中記載下列事項:

1、會員名稱及其地址。

2、經團體會員指定得代表其參加本會會議及投票表決者之姓名。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並載明生效時間,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除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

譽會員則無前項權力。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

權,榮譽會員無前項之權力。

第十四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下款之一者應予除名。

一、違反國策。

二、破壞本會名譽

三、受刑事判決確定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超過三百人以上得分區比例

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

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

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遺留之任期為限。理事、

監事、候補理事、後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

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

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並依本會章程規定及會員大會決議代表本

會。

二、 審定會員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並得向會員大會建議罷免理事。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人為理事長,其任期皆為三年。本會得置副理事長二名,由理事長就常務理

事中遴選並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任期同為三年。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

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監督會務並出席各項必

要之會議,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互推派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依法應執行之事項。

第廿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

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主席(常

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

第廿三條 監事不得同時兼任理事,理事亦不得同時兼任監事。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

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五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名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

查。前項工作人員秘書長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

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

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名譽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

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

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

通知者,不在此限。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

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前項通知及報備應

說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議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

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三十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

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卅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之議決解

散。

第卅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得以至少一日前之通知召集

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前項通知及報備應說明會議

種類、時間、地點並附議程。

第卅三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

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會員會費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入會

時繳納。

永久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團體會員壹拾萬元於入會時繳納。

四、榮譽會員:得免收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五、捐款:會員及各業界之捐助款。

六、委託收益:興辦各類事業之委託收益。

七、基金收入及其孳息:會所基金、普通基金、基金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新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

止。

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

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

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

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

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

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

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之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章程預定於 110 年 05 月 05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請

內政部核准備查。